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该日的前五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2013年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倍增长。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0万余件。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8万件。”
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增长说明,社会公众普遍知识产权意识淡漠。在不少人的认知中,“知识”与“产权”似乎并不是一回事儿。
其实,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早已得到我国法律确认。然而,当人们读一本书、听一段音乐、下载一个软件,其是否意识到:这些智力成果中其实是创造者独占的“产权”。
设立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智力成果以及由此派生出的经济利益。如果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私有物质财产的保护,那么,《知识产权法》则理应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戒条。
知识产权离我们远吗
对不少人来说,知识产权是抽象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似乎只是政府、法院或侵权、被侵权方的事儿。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表示:“其实知识产权离我们很近!”
“拿日常生活来说,早上起来,你穿的衣服有品牌,刷牙用的牙膏有品牌,出门背的包有品牌,如果买了假冒伪劣产品,人们依据的就是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冯晓青说。
当下,“山寨”、“傍名牌”现象随处可见。想买“阿尔卑斯”糖果却买到“阿乐啤斯”、以为是“康师傅”仔细看其实是“康顺博”……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数据: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占到了70%以上。这些案件中的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当事人大都没有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著作权是公众认知度较高的知识产权的另一保护领域。“我们打开电视,或者上网,都是在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冯晓青说,“离开著作权保护,会造成抄袭成风,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如果稍加留意会发现,我们买的CD唱片,背后通常印有“版权声明”;网站上看到的文章有的会在末尾处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去KTV点唱的歌曲,必须拥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在网上下载音乐或文章,开始需要付费;而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著作权人,这个主体并不特殊……
我们身在充满创造发明的社会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和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结合得无比紧密的话题。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
从知识到产权,我们究竟知道多少?
在记者对市民进行随机采访中,大多数市民表示听说过一些知识产权的信息;少数市民能说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当问及“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时,许多市民给出的答案并不理想。
事实上,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核心部分的技术等智力成果,其本身往往不被侵犯,被侵犯的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利益关系。“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冯晓青具体地说明,“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法定的、具有独占性的专有权利,它强调禁止未经许可而被他人擅自使用。”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第一条即明确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即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
冯晓青进一步解释,如果把“知识产权”这个词进行拆分,从“知识”到“产权”的过程,是一个创造性过程,比如创作、发明等;同时也是一个确权和法律保护过程。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后,权利人便可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奖励,实现专有的经济权利。
一个公众熟悉的例子是,三年前的“百度文库侵权门”。2011年3月15日,韩寒、贾平凹、慕容雪村等50位作家联名发表公开信,抗议百度文库未经授权,向网民提供免费文档作品下载的行为,指责百度文库“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
在这场作家们与百度的侵权纠纷中,虽然双方都强调是为了读者,但争议背后的实质是利益争夺。有业内相关人士表示,百度文库的“免费分享”模式给出版商和作家带来的经济损失巨大。在作家们的联名公开信中就强调:“未经我们许可,任何人都不能夺走我们的财产。”
而广药集团早在2010年的“中国知识产权(驰名商标)高峰论坛”上宣布,旗下的“王老吉”品牌价值经评估为1080亿元。可见,“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凉茶之争”,已不仅仅是商标权和装潢权的争夺,更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得失。
让知识产权成为公众信仰
“我的生活中与知识产权打交道的时候很少。”在北京一家医院做行政工作的周莉告诉记者,“我既不会侵犯到别人的知识产权,自己也没有什么知识产权需要保护。”
和周莉持同样想法的人或许不在少数。然而现实中,很多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却浑然不知。网络时代,当人们习惯于从网上下载软件、音乐、电影,享受“免费午餐”时,或许正忽略了对作者智力成果的尊重和保护。在强调权利保护的同时,义务的履行同样重要。
根据《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意识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虽然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认识程度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渐提升,但在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的完善方面却未收到明显成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认为,伴随着工业革命确立了财产私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重要法律思想,知识产权作为与工业文明相匹配的一种新的财产制度,成为现代社会最基础、最重要的财产制度之一。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私权的确认,体现了对权利的尊重和对创造的激励,成为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渊源。然而,保护权利、财产私有的理念目前在国人心中并未植根。当记者提到“侵犯知识产权侵害的是他人的私有财产权”时,许多被访市民表示“完全没意识到”。
“法律是一种信仰,同样,知识产权也应成为一种信仰。”刘春田指出,权利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在现代国家理应成为国民常识,也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必须以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文化的认同和文明素质的提高为前提。
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整个社会都应认识到“先进的知识才是力量,有产权的文化才是财富”,而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培育或许比法律建设的道路更加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