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资助方式:
采用电子券形式,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适用于申领企业、创客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目录内购买创新服务。科技创新券兑现的金额应不高于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获取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渠道:
采取网上申请、全年受理、集中核实方式。申领企业、创客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备注:该扶持政策与广东省相关扶持政策联动。专项经费由省市区根据一定的给予配套支持。
省相关政策扶持方式:
省财政对各地市开展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省级财政根据以下标准对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给予补助。
*对在珠三角地区的试点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 1:3 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
*对粤东西北地区的试点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 1:1 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5〕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