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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补贴

(一)按研究与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总额的15%给予企业补贴:

1、省财政补贴为10%

2、市财政补贴为2.5%

3、 区财政补贴为2.5%

(二)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就可按150万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二、申报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

3、按规定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4、补助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括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国家统计部门核定数为准。

(二)其他企业:

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数为准。

三、准备材料

(一)项目鉴定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审查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内容、目标、方法、计划进度,将扫描件上传);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将扫描件上传);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将扫描件上传);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将扫描件上传)。

(二)备案登记材料

  企业按照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要求提供人员名单、所在工作部门、工种、工资情况);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要求分项目、分摊费用标准、金额、列出明细项目);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